一、學生在實驗過程中損壞低值易耗品,須按如下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1、使用或移動儀器、設備造成無責任損壞,按價值賠償原價的5%~10%;
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壞,按實物新舊程度的價值賠償原價的50%~70%;
3、故意損壞的,賠償原價的200%,不能以自購實物折算;
4、做實驗時開玩笑造成損壞的,賠償原價的100%。
二、任何人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均由當事人寫出書面報告,由實驗室所轄系提出處理意見,由財務處收取賠償金。
三、個人借用丟失或損壞的低值易耗品,由實驗室所轄系作出處理決定,由當事人到財務處辦理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