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實驗教學正常秩序,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各課程所要求開設的實驗,應在上一學期末由任課教師提出計劃,經系領導審查后報教務處安排實驗課表。
二、調整和變更實驗計劃,應由任課教師提前一周提出書面申請,經系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
三、實驗課由實驗教學人員主持。實驗教學人員對實驗的組織實施及人身、設備的安全負責。在實驗全過程中任課教師應協助實驗教學人員進行工作。
四、實驗前由實驗教學人員將實驗儀器、設備準備就緒,實驗完成后如實填寫實驗情況登記表。
五、每天課程的首次實驗,由實驗教學人員向學生宣布學生實驗守則。
六、建立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并由實驗教學人員示范其操作。
七、實驗儀器、設備、工具等,未經實驗員同意,任何人員不能隨意移動。
八、每次實驗其實驗教學人員應對學生進行考勤登記。
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實驗員有權拒絕開出實驗:
1、無計劃或不按計劃要求開出的實驗;
2、任課老師未參與實驗過程;
3、學生沒帶實驗指導書或出現嚴重違反學生守則者;
4、對貴重儀器、設備,其專職使用人員未參與實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