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開云在線登錄,廳委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本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監督,規范本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和《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教育系統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監督,規范本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2003年第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和《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教育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依法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監督、客觀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教育系統各部門、單位要按照依法治教、從嚴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實行內部審計,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授權本單位財務、綜合、監察等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配備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必要時,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協助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事業、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行內部審計,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履行內部審計職責,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協助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首長及其他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法定機構是指依法行使決策權的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行政部門,是指本省縣級及縣級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單位,是指本省所屬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事業、企業單位。
第七條 省教育廳內部審計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本廳及直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相關部門對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三)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設立審計經費專項預算,保障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培訓、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
(六)法律、法規規定主要負責人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上級主管部門及本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實施職權范圍內的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指導與檢查;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和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審計人員;
(四)及時部署審計工作,開展審計工作檢查,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五)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
(六)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出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建議;
(七)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與本部門、本單位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暫時不具備審計機構設置條件的,應當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或專門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該設置與自身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審計人員編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適應工作需要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應具有內部審計崗位資格,執行審計崗位準入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在開展審計業務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兼職審計人員。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要求所屬單位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構建審計網絡,全面履行審計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聘任的兼職審計人員應在本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統一領導下,依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法律、制度,遵照內部審計準則開展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兼職審計人員履行職責的各項規章制度,統一業務管理,規范工作程序,保證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 教育系統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審計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財務、管理、工程、法律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廉潔。
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者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者財務工作。
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與被審計對象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條執行。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保證審計人員每年不少于40學時的審計職業培訓或后續教育。
第四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二)預算執行和決算;
(三)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概預算、結算及效益情況;
(六)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
(九)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十)有關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十一)經濟合同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審計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二十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賬務處理的正確性進行嚴格監督,定期進行審計調查。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預算、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四)審查會計憑證、賬簿等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及相關經濟活動資料,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核實實物;
(五)審計工程預決算資料、合同、招投標資料等;檢查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提供的審計資料,并要求配合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等;
(六)參加或者列席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財經工作會議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及時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或資產,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在職權范圍內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十)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公示有關審計結果,通報、責令改正審計發現的問題;監督和檢查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以及審計決定的執行;
(十一)因經營管理活動的需要,參與本單位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
(十二)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十三)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權,受法律保護,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打擊報復。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內部審計的審計結果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本單位相關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嚴格按《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程》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實行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中心任務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部署,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成立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審計方案和審計方案的調整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三個工作日應向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的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單位應對所提供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并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條 審計組應當采用審計專業技術方法和合法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做好審計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證據應當經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兩名審計人員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核實。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依據獲取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或審計對象的意見后,提交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復核,由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復核意見。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內部審計機構的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形成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并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經審批后的審計報告應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送達被審計責任人。對需要依法進行處理的,應做出審計決定,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與審計報告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必須執行。
審計報告、審計決定自送達被審計單位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經領導批準后,可在一定范圍內實行公告。
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申請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復核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必要時可以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效果以及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制度。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資料。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報送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統計報表和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原則,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和單位,我廳將在三年一度的評先評優活動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內部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和《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號令)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暫未制定實施細則的教育事業(含民辦開云在線登錄)、企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 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05〕118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