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開云在線登錄,廳委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全省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的審計工作,促進項目建設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管理,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2003年第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和《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湖南省政府2008年第234號令)等文件精神,結合湖南省教育系統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系統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12年10月10日
湖南省教育系統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并加強全省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的審計工作,促進項目建設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管理,提高項目投資效益,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2003年第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和《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湖南省政府2008年第234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教育系統使用財政性資金、銀行貸款、自有資金、捐贈資金及引資合作項目等投資的基本建設和修繕工程項目都必須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應對項目立項至竣工驗收決算的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具體包括項目開工前審計、建設過程跟蹤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等。
第四條 內審機構實施建設項目審計所需專項經費應予以保障。
第五條 教育單位計劃、財務、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自建設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之日起20日內將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內審機構。內審機構應當將擬審計的建設項目編入審計項目計劃。
第六條 內審機構對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投資是否納入國家或單位的年度投資計劃。
(二) 基本建設及修繕工程項目投資來源是否合法,當年資金是否落實。
(三)基建規模和設計標準是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準問題;設計是否符合國家低碳、環保、節能的要求,設計質量是否達到要求,設計方案是否經過遴選對比,技術經濟指標是否最優。
(四)項目建設有關職能部門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相關人員是否具有崗位資格,職責是否明確,項目責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項目各個環節是否明確責任人。
(五)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確定是否通過招投標,單位資質等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有不良記錄;從業人員是否具有相關資格,是否存在掛靠或轉讓、分包業務問題。
(六)項目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合規、是否全面體現了招標人的要求;所編制的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是否準確,清單特征描述是否恰當齊全,清單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項,針對招投標中施工方不平衡報價是否有防范控制措施;招標控制價是否合理。
(七)項目招標過程、內容等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項目承包合同或協議書中的責、權、利,質量、工期,計價依據,主要材料的質量、規格、單價,撥付款辦法,結算審定辦法,獎罰、保修及時效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合同中監理、設計、建設方現場管理人員、審計人員的權限和責任是否明確;重點應審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承諾一致;合同條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結算糾紛的情況;無論新建或維修項目均嚴禁與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簽訂施工合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是否有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
(八)為有效遏制施工單位在辦理項目結算時的高估冒算行為,在開工前審計時,應要求各單位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報送的各類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質量要達到《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CECA/GC7-2012)的質量要求,否則超過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并按核減額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
(九)項目資金支付、質量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預留比例、期限等約定是否在合同中明確。
第七條 內審機構對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建設過程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征地拆遷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道路、通水、通電等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
(二)調整概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和標準,是否經過審批;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標準等問題;項目建設中的重大變更是否按程序經集體研究決定,有無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和工程項目內容的情況;有無將項目化整為零的情況。
(三)項目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四)項目資金結算、往來賬款和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多賬戶支付、超合同進度預付款等問題,項目是否按規定核算、記賬。
(五)項目設備和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采購,采購方式是否合理合規;有無盲目采購或高價采購等行為;設備和材料等物資的驗收、保管、使用維護是否有效,有關材料的質檢證明是否齊全,有無假冒偽劣產品。對合同未約定價格且項目造價管理部門未發布統一價格的數量多或價值高的材料,在采購時應與建設方現場管理人員、監理及時進行市場調查確定材料價格。
(六)審核項目變更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對金額較大和技術復雜的變更,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必要的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分清變更性質和責任方,并分析是否有必要進行變更及增加投資情況,是否存在以變更名義騙取建設資金的行為;變更引起新增單價子目時,應當按合同、清單嚴格審核其合規合理性。
(七)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應當深入施工現場,掌握現場施工及項目變更第一手資料,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及隱蔽工程等進行現場拍攝,做好相關取證記錄。
(八)關注人工及設備材料價格、質量、進度、施工措施、自然災害等風險因素,并進行風險評估,向建設部門提出風險控制的措施建議。對于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應進行風險分析與評估,為處理風險事件、索賠等提出合理建議,降低風險損失。
(九)督促基建職能部門做好施工簽證,使其真實、規范,杜絕玩忽職守,不負責任的行為。所有簽證資料建設單位必須保留原件,審計時應核對原件。項目中的所有會議紀要必須由建設單位起草不得由施工單位代筆。
第八條 審計機構對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書及說明書是否真實、全面、合法。
(二)項目造價審查:
1、結算編制是否真實、準確:(1)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規則、是否準確;(2)設備、材料用量是否與設計、規范要求及合同約定一致;(3)設備、材料價格是否真實、合理,質量、規格是否符合要求;(4)合同中涉及造價優惠下浮、工程質量、工期獎罰的條款是否執行到位。
2、現場查勘核實的內容:(1)分部分項工程;(2)實際施工用料偏離結算的項目;(3)變更設計的項目;(4)必須核實量的工程項目;(5)交付使用的資產;(6)預留的尾工項目;(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項。
3、審計中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當獲取必要的簽證:(1)施工情況與圖紙不符;(2)實物工程量與圖紙不符;(3)施工用料發生變化;(4)施工情況與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設備價格與合同不符;(6)改變項目的性質;(7)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8)計劃外項目。
(三)竣工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各項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徹底。
(四)建設項目概預算最終執行情況;各項支出依據是否充分,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
(五)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有無擠占成本、提高造價、轉移投資等問題。
(六)基本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庫存物資實際存量是否真實,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第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付款在審計之前不得超過該項目合同金額的90%,且不得超過項目進度和合同約定;付款應有施工方提供的等值完稅發票,否則還必須扣除相應稅額。凡未經審計的,不得辦理財務決算。
第十條 審計機構在對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或部門積極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報表資料及相關電子文檔:
(一)項目批準建設、設計、監理、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
(二)承包合同或協議及結算資料(包括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計算書;項目變更簽證資料;隱蔽工程資料;有關的會議紀要)。
(三)項目決算的財務資料。
(四)其他影響項目造價的有關資料。
被審單位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因資料失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審計人員應做好審計資料保管工作,完成審計后要及時歸檔。在參與招投標文件、合同的審簽及相關會議時必須保留原始記錄,如發現最終形成文件與記錄不符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疑義,對記錄之外的任何變更審計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結算實行基建部門審核,內審機構審計的制度。未經審核不得直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審計過程中,應當建立項目審計臺賬,及時登記建設項目審計時間、審計工作內容、審計事項、發現的問題、審計意見、整改情況、審計成果等。
項目造價審查、項目結算審核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審計文書的制作等,要充分利用各類審計軟件開展計算機審計,并形成相應的電子文檔,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從現有審計人員的實際狀況出發,采取選派人員參加培訓、到有關單位學習或請專業技術人員“傳幫帶”等方式,抓好建設項目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單位內部審計力量比較薄弱的,也可采取聘用有關專業人員、向有關部門和人員咨詢、組織單位間聯合審計或者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等方式。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對擬委托審計項目的中介機構資質及項目具體承辦人員的執業資質進行審查,對審計費用在30萬元以上或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進行招投標。各單位內審機構負責對受委托中介機構按時、獨立、依法完成受托審計業務情況進行監督,并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為確保審計結果的公正性、真實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機構的合同中應明確“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有權對受托審計項目進行復審,誤差率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CECA/GC7-2012)的質量要求的,委托單位有權解除與受托中介機構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省教育廳財務建設處將不定期的對委托審計項目進行抽查并將結果在全省教育系統通報。
第十五條 內審機構根據現行法規按審計程序實施審計,并提出書面意見。對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和損害本部門、本單位權益的行為及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審計中凡是發現施工單位篡改簽證資料的;簽證明顯與事實不符且金額超過實際造價30%的;施工單位報審總造價超過審定總造價30%等情況均應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六條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辦理基本建設和修繕項目審計事項時,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